失信被执行人 |
汉源县尚岭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23民初552号 |
案号 |
(2020)川1823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汉源县尚岭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童恒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材料款55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94元,由被告汉源县尚岭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童恒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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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童恒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823058224998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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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汉源县富林镇西园社区B地块1幢二单元5楼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