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11973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3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剩余电梯货款人民币45,900元;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5,9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17执33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9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臧伟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2779019593XG |
登记机关 |
伊金霍洛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车家渠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