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安市石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4民初62号 |
案号 |
(2019)京04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西安市石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亿元、利息 18 227 911.92元和罚息(罚息以218 227 911.9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2.4%计收);二、西安市石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654 683.74元;三、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刘连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西安市石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市石家村旧村改造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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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连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0075021968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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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石家村红光花园办公楼2-1-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