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市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民终10号 |
案号 |
(2017)皖06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二、王振国、王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李信慈借款本金3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李信慈实现债权费用9万元(律师代理费8万元、担保费1万元);三、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淮北市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马向伟对案涉317万元借款本金中160万元(2014年8月27日出借)及相应利息、9万元实现债权费用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李信慈就案涉317万元借款本金中160万元(2014年8月27日出借)及相应利息、9万元实现债权费用,有权对王振国抵押的奥迪轿车(车牌号为皖F33658)、路虎越野车(车牌号为皖F06566)优先受偿;六、驳回李信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92元,由王振国、王翠平、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淮北市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向伟共同负担35000元,李信慈负担30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92元,由王振国、王翠平、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淮北市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向伟共同负担30000元,李信慈负担3092元。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振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7430913378 |
登记机关 |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北相阳路西新城国际1幢2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