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清民初字第1157号 |
案号 |
(2016)闽0423执00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正彬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 二、被告李显煜对被告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何正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760元,由被告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显煜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时间 |
2016-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涛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3570981613B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3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