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423民初436号 |
案号 |
(2019)闽0423执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显煜、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魏桂花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魏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魏桂花负担2500元,由李显煜、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423执44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执行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涛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3570981613B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3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