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281民初507号 |
案号 |
(2017)粤5281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省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夏向阳借款本金1000万元、律师费21.2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18日145万元;从2016年2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该款被告湖南省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4期付还原告夏向阳:第一期于2016年2月29日前付还借款利息45万元及律师费21.2万元;第二期于同年3月15日前付还借款利息100万元;第三期于同年3月31日前付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借款利息20万元;第四期于同年5月31日前付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尚欠利息。二、如上述还款计划有一期违约,即视为全部违约,被告湖南省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夏向阳惩罚性违约金50万元。原告夏向阳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湖南省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付的全部款项。三、原告夏向阳对被告湖南省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大桥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耒国用(2013)第01100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号:耒国他项(2014)第01069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谢秋根、谢致政、谢致荣、谢良菊对被告湖南省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2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共48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省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付还原告夏向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时间 |
2017-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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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文小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81567655358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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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西关居委会大桥路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