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木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7********6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22民初1819号 |
案号 |
(2017)赣0822执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木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周智圣借款165528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西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林木盛所欠原告周智圣借款165528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木盛、江西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05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