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木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7********6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03民初459号 |
案号 |
(2019)赣0803执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林道清归还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15.6566万元(按约定月利率20‰计算至2014年7月28日);被告林道清支付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林道清支付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服务费4942元;被告江西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木盛、高梅对被告林道清以上一、二、三项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430元,由被告林道清、江西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木盛、高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