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木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7********6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25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赣0825执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木盛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文英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9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被告林木盛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时间 |
2018-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