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景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2394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谭景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波借款本金人民币40 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谭景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