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翦英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5********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翦英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楚合群劳动报酬人民币12750元及利息(利息以12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翦英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翦英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