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凌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5********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614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姜凌波、刘建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熊亚民款项5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 145元,由姜凌波、刘建冬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