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光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63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刘小红、夏光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李发富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 750元,减半收取2 375元,由刘小红、夏光长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