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琪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4********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49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胡伟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罗勇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已支付利息10 000元);二、胡琪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胡伟彪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620元,减半收取1 310元,保全申请费1 120元,合计2 430元,由胡伟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