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泉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48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张泉江、张岳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傅茂香借款本金155 000元及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400元,减半收取1 700元,由张泉江、张岳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