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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泉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8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1489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4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张泉江、张岳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傅茂香借款本金155 000元及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400元,减半收取1 700元,由张泉江、张岳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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