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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81********3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256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4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易清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昌荣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易清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昌荣支付借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三、谢志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220元,由易清波、谢志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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