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3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2064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易清波、谢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昌荣偿还李昌荣代易清波、谢志勇偿还的代偿款967784.7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967784.7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易清波、谢志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78元,减半收取673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739元,由易清波、谢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