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63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陈正清、周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为7547.66元;2、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陈正清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车站路2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090033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浏国用(2009)第05395号以及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北正中路6号商业总公司内、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7)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536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在折价抵偿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二、陈正清、周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为7696.32元;2、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杨军、刘金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陈正清、周艳享有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38元,减半收取6969元,由陈正清、周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