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荣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4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2555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荣辉自愿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杨美娥工资款62000元。二、其他无争执。本案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刘荣辉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