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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378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332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4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胡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陆志高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陆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陆志高负担100元,由胡琼负担5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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