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方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341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肖方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宋伟琼支付货款1125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肖方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保全申请费133元,合计174元,由肖方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