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56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许紫涵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计96 465.87元,由张建华比照交强险在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 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82 998.25元,余款3 467.62元,由张建华赔偿1 733.81元(3 467.62元×50%),由许紫涵自行承担1 733.81元(3 467.62元×50%)。二、驳回许紫涵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 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许紫涵负担100元,张建华负担530元。综上,张建华应当赔偿许紫涵95 262.06元(10 000元+ 82 998.25元+1 733.81元+受理费530元),已履行5 000元,还应当赔偿90 262.06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