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裕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民终113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雷裕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理完毕湖南省郴州市张家巷56、57、58号楼房(权证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59143号,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58834号)房屋楼顶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何慧勇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上诉人雷裕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何慧勇大门安装费2100元、建筑垃圾清理费6000元;四、驳回上诉人何慧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雷裕胜的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上诉人何慧勇负担1262元,雷裕胜负担178元;上诉人何慧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上诉人何慧勇负担128元,由上诉人雷裕胜负担124.5元;上诉人雷裕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雷裕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