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2民初5号 |
案号 |
(2020)湘0302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新虎支付劳务欠款5600元及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熊新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明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新虎支付劳务欠款560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熊新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