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俊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3235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陈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朱晓丽借款本金61 8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计算,以1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以1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以5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以1 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以1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以5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均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朱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朱晓丽负担22元,由陈俊锋负担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