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忠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73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唐忠磊欠杨光攀货款39000元,唐忠磊自愿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货款19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偿付清楚;二、若唐忠磊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足额支付货款,则杨光攀有权要求唐忠磊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并有权就剩余的全部货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唐忠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