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3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82民初1436号 |
案号 |
(2016)皖1182执1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亚秀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10月27日计算至还清时止;二、被告祥元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受理费93080元,由被告许盛祥、祥元房地产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0-24 |
发布时间 |
2016-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盛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75673053078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沙县华山家园1幢D2、D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