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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7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182民初1436号
案号
(2016)皖1182执1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亚秀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10月27日计算至还清时止;二、被告祥元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受理费93080元,由被告许盛祥、祥元房地产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时间
2016-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许盛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75673053078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沙县华山家园1幢D2、D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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