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易倍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1********5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民终386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吴代万、易倍英、郴州市英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赛花借款本金411336元”为“被告吴代万、易倍英、郴州市英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赛花借款本金504408元”;三、变更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吴代万、易倍英、郴州市英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赛花借款利息11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止,后段利息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为“被告吴代万、易倍英、郴州市英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赛花借款利息140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止,后段利息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四、驳回上诉人肖赛花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易倍英、郴州市英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肖赛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元,由肖赛花负担786元;由易倍英、英泽公司、吴代万负担2000元;上诉人易倍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0.03元由易倍英负担;郴州市英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0.03元由郴州市英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