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攸县扬歌出口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81民初3371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2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截至2016年10月27日,浏阳市排山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贷款本金 2 487 946.69元及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止的贷款利息 60 787.12元,合计2 548 733.81元;2016年10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浏阳市排山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为:43010120140000312)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全部结清之日止。具体还款方式为:1、钟志桂、钟孝成于2016年11月10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920 000元贷款本金(扣划钟志桂、钟孝成被冻结账户存款);剩余贷款本金1 567 946.69元及利息,由浏阳市排山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还贷款本金120 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还贷款本金274 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还贷款本金274 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贷款本金274 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还贷款本金274 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还贷款本金274 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7 946.69元、利息196 053.31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剩余积欠利息;2、田汝荧对浏阳市排山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贷款本金1 567 946.69元及全部利息在其承租攸县悠扬烟花爆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攸县扬花烟花厂)应付租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具体还款方式为:田汝荧将其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正月初一日止需支付的租金直接支付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账户(帐号为:18010901040007442),如田汝荧自2019年正月初一以后继续租赁则继续在应付租金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直至上述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具体付款时间和金额为: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120 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274 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274 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274 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 274 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274 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74 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剩余利息。浏阳市排山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田汝荧实际已履行偿还责任的范围内免除同等金额的还款责任;3、如果浏阳市排山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田汝荧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付款,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有权就剩余的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湖南悠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志桂、钟孝成、潘伏全、攸县扬花烟花厂及攸县扬歌出口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对潘伏全在攸县扬歌出口烟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在质押登记的范围之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对湖南悠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浏阳花炮大道以北、石霜路以西(浏国用2012第06782号)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7、浏阳市排山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对湖南悠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花炮大道以北、石霜路以西(浏国用2012第06782号)抵押登记的土地解除抵押登记,并将土地使用权证归还抵押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27 414元,减半收取13 707元,财产保全费 5 000元,共计18 70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9 353.5元,由潘伏全负担9 35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开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23079190336L |
登记机关 |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攸县新市镇排楼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