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藏牦牛王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103民初2181号 |
案号 |
(2020)藏0103执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西藏牦牛王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净土藏鸡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 58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11.64元减半收取1755.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藏牦牛王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渭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000783525507T |
登记机关 |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羊达乡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