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4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201民初2178号 |
案号 |
(2020)黔0201执恢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货款2298876.97元及资金占用费241382元(按货款总额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从2013年9月1日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2014年11月1日以后的资金占用仍按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直至付清货款为止。二、被告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已代为清偿的部分,可向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丰茂分公司及第三人陈尚辉主张权利;三、驳回原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98元,由原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76元,由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尚辉负担271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尚辉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尚辉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27722元给原告,被告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克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02048793440 |
登记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泸州市江阳区黄舣乡黄舣街村(黄舣镇财政所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