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0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5652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6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诉调中心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静林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以1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从2014年4月9日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胡家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静林工资220000元。如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计11880元,由被告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家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家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0070780030Y |
登记机关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咸宁市碧桂园龙潭柳色三街十八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