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 黑0111民初1940号 |
案号 |
(2020)黑0111执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冷怡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怡彤损失40199.7元;二、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15049.93元损失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怡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1元,被告冷怡文负担1560元,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91元,公告费300元由冷怡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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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俊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158512226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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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东岗村(河口湿地公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