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8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 9)黑0223民初335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223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艳华、孙秀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归还信用卡支取本金371,200元。二、被告孙艳华、孙秀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归还信用卡利息166,074.88元(其中:以371,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的利息为26,726.40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以371,2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139,348.48元)及自2018年11月15日起,以371,2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4元,减半收取5,27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负担686元;被告孙艳华、孙秀伟、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586元,与第一款一并履行。二审:一、维持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艳华、孙秀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信用卡支取的本金400000元;三、变更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孙艳华、孙秀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信用卡利息113600元(利息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止,共计568天),2018年11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72元,由孙艳华、孙秀伟、华瑞粮贸公司连带负担400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负担1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4元,由孙艳华、孙秀伟、华瑞粮贸公司连带负担801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负担25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栗钊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33085380343 |
登记机关 |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中心镇同心村(镇直北依明公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