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9民初1421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2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原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二、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月至2015年8月30日之间的利息,并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计3418元,由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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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常有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091118951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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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