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贵安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7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03民初1852号 |
案号 |
(2020)黔0403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贵安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欣迪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580111.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80111.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倍从 2019 年 3 月 28 日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欣迪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贵安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80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志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900337321352A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