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同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491号 |
案号 |
(2014)吴江执字第03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旗峰、马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柳小华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苏州同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旗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同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旗峰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9-24 |
发布时间 |
2015-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旗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汾湖镇芦墟莘塔大街50号(欧陆风情一条街)5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