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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8********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浙金商初字第00025号
案号
(2014)浙金执民字第00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惠刚投资款本金和投资分红共计746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惠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三、由被告张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震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吴惠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003元,由被告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张震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08-27
发布时间
2015-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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