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1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003民初300号 |
案号 |
(2018)黑1003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毕树成与被告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丹江盛世华庭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毕树成房屋首付款43360元,利息6992.52元(以4336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8年2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2018年2月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毕树成购房款损失43360元。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负担2.9元,由被告负担95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黑1003执44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467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时延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565188645X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2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