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1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003民初829号 |
案号 |
(2019)黑1003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本协议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本协议相关处理方案如下:1、原告与被告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预告登记),履行交付房屋义务;2、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原告将应支付给被告的剩余合同款137 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指定银行账户。第三人收到该款项后,视为原告履行完毕应向被告的全部付款义务,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原告主张该部分款项债权。若原告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合同款逾期三日以上的,原告构成违约,第三人有权请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原告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及剩余合同款20%的违约金。3、第三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徐立君,开户行:建设银行哈尔滨市深业支行,账号:6214661143022000)4、第三人收到原告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三人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502101C86D91589781)自动解除,并撤销该合同的备案登记,如果第三人收款后拒绝履行本条款约定义务,原告有权申请阳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赔偿原告支付给第三方剩余合同款20%的违约金;5、被告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第三人返还全部房屋买卖合同款和支付赔偿金总计人民币397,695.45元,原告向第三人交付的137 000.00元视为被告向第三人交付赔偿款。若被告迟延履行义务的,第三人可选择如下处理方式:(1)请求阳明区人民法院直接执行被告应支付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款和赔偿金及被告因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的违约金为4 007 234.00元;或(2)要求被告向第三人交付与丹江·盛世华庭小区10幢1单元15层011504号(建筑面积66.31平方米、套内面积52.29平方米)地理位置、面积、物业及周围环境相似房屋一套。6、原告针对丹江盛世华庭小区10幢1单元15层011504号房屋在阳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已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金额以阳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票据为准。三、本次和解协议的一切内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形式、方式等,各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若因一方泄露相关信息导致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露方承担全部责任。四、各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上的签字视为各方完全明白本协议的内容,知悉自己的全部权利义务。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各方产生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六、本协议生效后,各方一致同意请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可执行性进行确认和保证。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各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扫描件具有同等效力。案件受理费4 220.00元,减半收取2 110.00元,保全费1 500.00元,两项合计3 610.00元由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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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时延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565188645X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23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