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盛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2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1168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刚、郑勇欠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96469.6元,由被告雷刚、郑勇于2018年6月开始于每月19日前偿还原告利息不低于3000元,每年还款金额不低于60000元,于三年内全部支付完毕;如被告雷刚、郑勇逾期一笔,则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全额申请执行;二、被告陈亮、刘瑞霞、石嘴山市盛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624元,由被告雷刚、郑勇、陈亮、刘瑞霞、石嘴山市盛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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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雷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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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