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32号 |
案号 |
(2016)皖0202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陵县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70045.13元、罚息333.47元、复利631.2元以及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二、被告南陵县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400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本案抵押物【坐落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虹苑31号楼232室(权证号:2009118048)房产;江城国际瑞虹苑32号楼228(权证号:2009050132)、424(权证号:2009038227)、425(权证号:2009050183)、426(权证号:2009050184)、402(权证号:2009050181)、127(权证号:2009049853)、602(权证号:2009049814)、327室(权证号:2009050157)房产;江城国际瑞华苑36号楼04(权证号:2011074030)、06(权证号:2011074032)、11(权证号:2011074036)、07(权证号:2011074033)、12(权证号:2011074038)、05室(权证号:2011074031)房产;江城国际瑞华苑37号楼02室(权证号:2011074040)、04室(权证号:2011074022)房产;芜国用(2013)第586号、芜国用(2013)第588号、芜国用(2013)590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可以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任金荣、翟珍香、任杨、侯晓悦、任金海、俞爱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46元,由八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八被告在清偿债务时一并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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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翟腊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766872558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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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江城国际售楼处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