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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文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23********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9民初24号
案号
(2017)晋09执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安巨生与被告刘文秀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7月18日,被告刘文秀累计应偿付原告安巨生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2522.2万元。被告刘文秀已经支付利息987万元,欠付1535万元利息。原告安巨生自愿放弃利息1035万元,剩余500万元利息,被告刘文秀应在2018年2月28日前付清(自2017 年8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70万元,2018年2月偿还80万元)。二、被告刘文秀应自2017年7月28日起以本金25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的标准向原告安巨生支付新产生的利息(限在每月25日前支付)。2018年2月28日前产生的利息175万元,被告刘文秀应在2018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安巨生付清。三、自2018年2月25日起,被告刘文秀每六个月偿还原告安巨生借款本金500万元(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500万元,2019年2月25日前支付500万元,2019年8月25日前支付500万元,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500万元,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500万元)。本金偿还后的利息,按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计算。四、被告山西钟华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贵自愿为被告刘文秀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忻州市大恒电器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刘文秀上述债务本息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被告刘文秀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逾期还款,则上述协议内容不再执行,被告刘文秀应从实际借款之日起(其中本金1500万元从2013年3月21日开始起算,1000万元从2013年9月5日开始起算,本金合计2500万元),按照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安巨生偿付本息(应扣除被告刘文秀已支付利息987万元)。七、若被告刘文秀逾期还款按照上述第六项向原告安巨生偿付本息,被告山西钟华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贵自愿继续为被告刘文秀应付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若被告刘文秀逾期还款按照上述第六项向原告安巨生偿付本息,被告忻州市大恒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继续为被告刘文秀应付的债务本息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若被告刘文秀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逾期还款,则原告安巨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刘文秀、山西钟华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贵、忻州市大恒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协议内容。十、被告郑淑英对被告刘文秀的上述债务不承担责任。十一、案件受理费237936元减半收取118968元,由被告刘文秀负担。十二、各方当事人确认,上述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调解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时间
2017-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晋09执66号
立案日期
2017-09-13
执行法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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