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05420号 |
案号 |
(2017)辽0681执1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永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东港同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 999 913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二、被告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东港同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东港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房权证东字第161400900号)、土地使用权[丹东国用(2012)第06811019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 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43 800元,由被告董永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董永兰一并给付原告。被告美好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19 |
发布时间 |
2017-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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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067377123X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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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港市孤山镇中大街2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