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802民初721号 |
案号 |
(2019)云0802执1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段春宏购房款28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3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段春宏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卓海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8020752636731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普洱市思茅区环城路北段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