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802民初709号 |
案号 |
(2019)云0802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林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向原告李惠萍借款200000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2015年1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利息1520000.00元;二、由被告李林蓬支付2018年3月28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李林蓬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权人李惠萍对设定抵押物茶马人家C5-102、C5-103、D5-18号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6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李林蓬、普洱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卓海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8020752636731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普洱市思茅区环城路北段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