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321民初1157号 |
案号 |
(2017)黑0321执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程平与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程平购房款250 000元;三、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程平经济损失63 230.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998元,减半收取2 999元,由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00660219737U |
登记机关 |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路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