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6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4民初1031号 |
案号 |
(2020)辽0604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永震借款本金10300000及利息11845000元,共计22145000元;二、被告杭宇堂对上述借款中本金5800000及利息6670000元,共计1247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于永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96元,原告于永震承担1271元,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52525元,被告杭宇堂共同承担其中的96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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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杭宇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719604278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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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