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2373号 |
案号 |
(2016)闽0583执01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蔡金莲办理址在南安市溪美街道溪美社区的环城西路小区第1幢6层602号房的土地使用证,即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分割登记手续; 二、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蔡金莲自2008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按原告已交房款155611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蔡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聪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7242124123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41号 |